彭泽个人商标申请需了解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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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个人商标申请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九江福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1 08:50:42

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选择代理记账呢,代理记账到底有哪些优缺点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的讲解一下代理记账的好处以及坏处有哪些,希望对大家的代理记账有帮助。

1、节约成本费用代理记帐公司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记帐、报税、咨询、顾问监督等专业性财务公司,企业只要支付一个专职会计百分之十的费用即可享用一个专业的团队服务。

2、财务人员稳定、降低税务风险创业初期,存在会计人员流动大,容易造成账务混乱,带来不可预期的税务风险和损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代理记账公司团队的工作专业性强、素质过硬、工作经验丰富、人员稳定。比一般的财会人员更加专业,能及时掌握财税政策,做账时,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纳税风险。

3、安全保密代理记账公司还负有为客户保密的责任,如发生问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申请商标前,首先要做的不是准备商标申请材料,而是进行商标查询,看你想注册的商标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要知道,避免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九江商标注册的成功率。然而,商标检索有一个盲区。

在进行商标查询时,我们只能查询到已签发受理证书的商标,最近申请的未签发受理证书的商标,任何人都找不到。此盲期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查询盲期约为4个月。如果你在盲人时期申请同一个商标,你找不到,所以这是个风险。在商标查询中,询价的结果应与申请人的商标近似。在比较过程中,申请人、代理公司的商标检索人和商标局的审查员都有一套标准和意见,因此对两个商标的相似性没有标准,只有概率判断。

尤其是图形商标的相似性,判断的差异性更大。最终结果由复审法院决定。(当然,有些申请人愿意冒着知道风险的风险,这是另一回事)。这里的商标公告期是三个月。在此期间,国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指出类似商标、侵犯个人权益、匆忙注册商标等)。商标局在收到异议后将作出答复,然后根据综合材料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甚至进行复审。所以这是第三个不确定因素。

虽然商标注册并不是100%成功,但仍有一些方法可以提高成功率。商标查询的盲区是不可改变的,但商标名称应尽量避开同类商标;申请人应诚实、理性,不急于注册其他商标,不玩商标的擦边球,不模仿商标等,做好商标驳回审查工作,商标答辩,提高成功率。

驰名商标在商标保护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一方面,驰名商标可以突破商品的类别实现跨类保护;另一方面,驰名商标可以突破在先申请原则。很多企业在多年经营后品牌越做越大,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但是,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对其商标的重新定义了,以前自己的商标只是普通商标,现在可以进一步升级为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二、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同时,三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九江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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